Article 23

In force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

(二)未向家长提供食堂视频监控二维码;

(三)未按规定的程序选择配餐单位;

(四)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