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揭阳古城内保护对象以外的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修缮涉及改变房屋外立面的,其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开始维护修缮前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修缮技术指引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保持与古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修缮技术指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榕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