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建设国防设施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资料记录等工作,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应当听取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重大公共利益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