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占用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二)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可能对揭阳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