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