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