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管理。

在河流、湖泊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设立标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确需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排污口。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