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州党委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实施有关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关系和谐;

(五)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联系、教育、培养民族代表人士工作;

(六)协助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睦;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