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长城保护规划要求的,由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