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长城的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适度、公益优先、可持续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发挥长城在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领、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建立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长城文化公园等保护利用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长城的,应当与长城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长城保护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