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溶洞,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
开发溶洞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游览线路、安全保护措施等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纸。经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征求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已发现尚未开发的溶洞,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闭洞口,设立地面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