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禁止在下列海域内开采海砂: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保护范围;

(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

(三)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

(四)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区;

(五)重要的渔业养殖基地、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

(六)海堤、港口等海岸工程和桥梁等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前款所列海域外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