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厕,即时冲刷,保持清洁。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