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9年2月2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厕,即时冲刷,保持清洁。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礼让校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四)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低头看手机,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损毁公共绿地;
(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相关责任单位订立目标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开放停车场。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实践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鼓励公民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Chapter 4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