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