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