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市(州)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并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