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