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规划建设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前款所指的规划建设手续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不动产权证书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