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内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内河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景观风貌、水环境生态综合治理和排水防涝的需要,实现水清、河畅、安全、生态的目标。

经批准的城市内河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