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的,占用者应当承担相应恢复费用。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占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