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负责;

(三)单位或者个人捐资、认建的绿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四)居住小区的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养护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主体。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