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