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理。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