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八)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