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
(五)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