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