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2,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8年12月27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
Chapter 2宣传和动员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Chapter 3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Chapter 4保障和激励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三)献血宣传、教育、动员以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
(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
(二)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情况;
(三)固定献血屋(点)和流动献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当向献血者开放,献血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献血信息和录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相关信息,录入的信息作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依据。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
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可以累计享受不超过二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本条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前三款规定的个人医疗临床用血时,不承担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一)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相关亲属医疗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和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收费票据以及用血明细,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由血站负责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二)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相关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办理报销手续条件的,可以携带前项规定的凭证到血站报销;
(三)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相关亲属在非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用血地血站与本市血站未建立联网结算,不具备办理报销手续条件的,可以携带第一项规定的凭证到本市血站报销;
(四)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相关亲属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前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