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或者受生产单位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指使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