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县按照国家政策,自主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教育、卫生、环保、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区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依法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依法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