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分摊等捆绑收费;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住宅小区环境的活动;

(六)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