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如实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或者公示: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树木修剪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七)物业服务与管理每月的工作安排;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第五项、第六项应当及时公示且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第七项每月公布一次。业主对公布或者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