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委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