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