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是指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二)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四)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五)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