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并签订运营合同。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水量、泥质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指标和设施运营情况,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