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利用城市湖泊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湖泊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城市湖泊水生态环境。禁止在城市湖泊从事水上餐饮活动。禁止在城市湖泊洗涤物品。
禁止城市湖泊内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应急抢险、执法和经批准的渔业捕捞等船只除外。
城市湖泊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湖泊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城市湖泊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