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填占城市湖泊。

禁止围湖造地造景,拦汊筑坝或者以其他方式分割、侵占城市湖泊水面。

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跨湖桥梁、湖底隧道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