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采取易地还建或者承担补偿绿化建设有关费用的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的补偿绿化建设有关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