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墓地;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使用化肥;

(六)经营餐饮、娱乐项目;

(七)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

(八)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带有动力装置的船舶、竹筏通行;

(九)设置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转运站;

(十)从事果树种植、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