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盗窃、贩卖自然保护区内珍贵稀有动植物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建房以及对违法建设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六)违反规定批准经营开发活动以及对违法经营开发活动不依法制止、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