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