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公开遴选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列入濒危名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