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占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占有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占有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不明的,占有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占有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并将确定结果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