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保护绍兴水城风貌,逐步修复贯通古城内历史主干河道,保持和恢复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池塘原有形态,禁止填埋、侵占河道、池塘,禁止毁损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

修缮古城范围内的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体现传统特色,并具备水上交通、景观游览、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