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实施人工回灌地下水作业或者使用水源热泵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或者修建火葬场、墓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未经批准擅自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毁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林草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