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运输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承运单位应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通行时,审批机关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引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铁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