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开荒、打井、破坏湿地、砍伐林木等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三)排放、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农药;

(五)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