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开荒、打井、破坏湿地、砍伐林木等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三)排放、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农药;
(五)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