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