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18